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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 109年12月09日)
第 10 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價格計算方式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之必要者,每件應繳納辦理聽證會之規費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