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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 109年12月09日)
第 12-1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登記遴用或更換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者,每件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