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 109年12月09日)
第 13 條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規費。

申請人於繳費後撤回申請,或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者,無息退還其已繳納之規費。但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者,其已繳納之審查費或實地查核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