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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 109年12月09日)
第 6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二、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