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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112年04月18日)
第 6 條
為確保全國電力供應穩定及安全,能源用戶屬電力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因區位屬離島,且其裝置容量未納入全國分期分區裝置容量。
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規劃商轉年之備用容量率預估值,低於備用容量率基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