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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112年04月18日)
第 9 條
能源用戶屬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者,其效率之內容,應符合下列最佳可行技術規定:
一、公用設備項目(如附表一)。
二、製程技術項目:
(一)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三)。
(二)半導體或面板產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四)。

前項規定,因法規限制、專利權保護、國際貿易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經提出資料佐證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