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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 111年12月08日)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前項之人因遭受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設施損毀造成之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