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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 107年08月15日)
第 16 條
用戶用電設備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應至少檢驗一次;超過五年者,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特定用戶之檢驗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