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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 108年12月23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指定期日到場。

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能於指定期日到場者,應指定代理人攜帶前項書面通知及代理證明文件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