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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 108年12月23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執行下列查核事項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配合辦理:
一、設置場址相關資訊。
二、發電系統之數量、功率、運轉及出廠資料。
三、發電系統維運概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現場認定有查核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