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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 112年11月16日)
第 7 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