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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 109年11月16日)
第 16 條
受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已撥付之獎勵經費:
一、申請獎勵文件、請款資料或送本部審核或備查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執行情形與計畫書或執行方案所載內容不符。
三、對獎勵之運用成效不佳,未依獎勵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四、申請獎勵項目包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核准獎勵(補助)之相同類型項目。
五、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六、其他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經本部通知限期履行而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