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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 109年11月16日)
第 4 條
本辦法申請對象及限制如下:
一、申請對象為規劃於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團體。
二、每一申請案之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區位限於單一社區為之。
三、同一團體以申請一案為限,且設置區位如已獲政府機關核定相同獎勵(補助)項目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前項第一款公開募集指由團體發起,採公開方式,召集有意願推動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社區居民及其他團體或個人,於社區內共同規劃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