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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7日)
第 12 條
公用售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之名冊、契約容量及辦理查核與管理所需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