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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7日)
第 14 條
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政府機關、火力發電廠及政府依各該設置條例設立之研究機關(構),排除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