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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7日)
第 5 條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較中央主管機關前次通知之平均契約容量增加百分之十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計算方式新增當年度之義務裝置容量並通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較中央主管機關前次通知之平均契約容量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者,得檢具契約容量異動證明文件並敘明異動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當年度義務裝置容量。

同一用電場所之同一法人,經合併其前一年度之平均契約容量較中央主管機關前次通知之平均契約容量減少未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