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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 110年06月29日)
第 13 條
輸配電業應就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建立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

前項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至少應包括市場力結構化指標、市場報價與運作檢視及市場異常狀況監測等項目。

輸配電業應定期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報執行前二項機制之市場管理及監視報告。

電業管制機關基於電力交易平台監督及管理之需求,得依電業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輸配電業補充說明或提供有關資料;輸配電業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