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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 110年06月29日)
第 17 條
電力交易平台之交易爭議應由輸配電業先行邀集學者專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時,得申請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處理。

前項調解或調處會議之進行,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