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 110年06月29日)
第 4 條
輸配電業為辦理電力交易平台設立及營運事宜,應於組織內部設具獨立性之電力交易單位。

前項電力交易單位應具備市場發展、市場管理、業務營運、交易結算及資訊系統等業務功能。

第一項電力交易單位之組織架構、管理階層、人員培訓、專家諮詢機制等事項之具體計畫,輸配電業應於本規則施行後六個月內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