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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 110年06月29日)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之供給者,除國營發電業有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交易之義務外,其餘供給者應先向輸配電業申請註冊登記,並於完成註冊登記程序後始得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交易。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註冊登記之申請,應符合公平性及非歧視原則。

輸配電業得要求第一項申請註冊登記之供給者繳納保證金,且不得逾預估交易總額之百分之十。供給者未繳納保證金者,視為未完成註冊登記。

供給者有違規情形且情節重大者,輸配電業得沒收保證金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要求限期補足差額。供給者未補足差額者,輸配電業得拒絕或暫停其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