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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 112年11月08日)
第 11 條
探勘獎勵人於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履行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季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二十五日前,提報前一季執行進度及相關成果。
二、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即時提供相關說明及資料,並配合辦理推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