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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 112年11月08日)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招商獎勵金或探勘獎勵金者。
二、招商獎勵人:指經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之申請人。
三、探勘獎勵人:指經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通知之申請人。
四、招商獎勵金:主管機關為鼓勵申請人辦理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之招商作業及與招商有關之推動或輔導措施所核准之獎勵金。
五、探勘獎勵金:主管機關為鼓勵申請人進行地表調查或地熱井鑽探作業以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所核准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