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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 112年11月08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審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應包括下列審查項目:
一、招商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編列合理性。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招商計畫預期效益。

經主管機關核准招商計畫及招商獎勵金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於通知送達後取得招商獎勵人之資格。

招商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變更。但招商獎勵人有正當理由,經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招商獎勵人應於第二項通知送達後起四年內,完成招商計畫之執行。

招商獎勵人有正當理由而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至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年,但有特殊情形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招商獎勵人有正當理由未能繼續執行招商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終止執行。主管機關同意終止執行時,應廢止其招商獎勵人資格。<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