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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用地 ( 112年11月01日)
第 4 條
加氫站之設置用地應符合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第 5 條
加氫站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之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
二、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以上不同道路者,面寬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須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經堰、壩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法令有關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加氫站面臨之道路寬度或臨街面寬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加氫站基地與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須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距離之計算,為加氫站地界至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公共設施出入口(含大門、側門)之距離。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社會環境與交通狀況已另訂距離測量方式者,應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