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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四 章 核准作業規定 ( 96年12月31日)
第 92 條
申請前條交運作業之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核准之交運起訖日期。
二、託運物品之確實內容,預期之運送方式,運送工具之型式,預定之路徑。
三、主管機關對該申請運送包件設計核准文件中規定之特別注意事項,及如何實施特別管理或操作控制等之詳細說明。
四、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