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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 112年12月26日)
第 13 條
設施經營者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時,應填具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人員)設置申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