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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12 條
受託人因不得已之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擬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託財產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載明不得已事由之文件。
三、擬取得之財產或擬設定或取得之權利,其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