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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16 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選任新受託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