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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18 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請求就信託 財產給予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業務內容證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主管機關同意第一項之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