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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 111年10月05日)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民眾防護物資、器材如下:
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二、人員及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三、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四、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
五、碘片。
六、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