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 112年10月27日)
第 11 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