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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 112年11月01日)
第 13 條
國原院董事及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得聘任情事,而聘任。
二、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情事。
三、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之情事,經本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認應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