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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3 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連聘(派)得連任之。但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之。

委員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因故出缺時,得視情況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