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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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 91年01月21日)
第 11 條
各區工程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