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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 93年06月09日)
第 9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副總工程司六人,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五人,處長七人,副處長十五人,其中六人由正工程司兼任,主任三人,其中一人兼任,副主任一人,科長四十一人,其中十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三十三人,副工程司三十四人,秘書三人,視察三十四人,專員九十四人,幫工程司五十三人,稽查九人,主任調度員四人,調度員六人,機車調度員十七人,由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科員二百三十四人,工務員六十七人,助理工務員十人,助理員七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二十二人,業務助理一百八十一人,技術助理二十四人。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或業務助理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護團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於該團裁撤後移撥至本局者,得以原職稱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