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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年11月09日)
第 11 條
港務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港務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港務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及建設部核轉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