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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 112年06月07日)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聯繫、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