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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處務規程  ( 112年09月12日)
第 16 條
機場工程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場建設之興(擴)建及改善工程之執行。
二、機場工程之預算彙編、進度管制及品質稽核之執行。
三、國際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財務規劃之擬訂及執行。
四、國際機場園區區段徵收之規劃及協調;公共設施工程之執行及資產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機場工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