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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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 112年10月04日)
第 12 條
管理處得設管理站,掌理站區域內轄管據點事項如下: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之執行。
二、旅遊秩序、環境清潔、旅遊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之執行。
三、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
四、觀光資源之保育;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
五、有關急難之救助。
六、其他經管理處指定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