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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  ( 112年10月04日)
第 4 條
一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三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