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 111年12月29日)
第 6 條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送本部備查。

前項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一、實踐章程所訂宗旨。
二、遵守法令。
三、堅守利益迴避。
四、財務透明。
五、資訊公開。
六、自主管理。
七、防範活動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