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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14 條
業者應對存有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二、針對所屬人員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訂定適當之管理規範。
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