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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5 條
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之訂定及修正。
二、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修正及執行。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經業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