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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10年10月29日)
第 12 條
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航)線,主管機關得公告開放此路(航)線,供其他業者參與經營,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航)線,自行駛之日起,三年內就該條路(航)線不得申請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