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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10年10月29日)
第 16 條
主管機關應派員抽查考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況,每月至少二次。受補貼業者未依核定之補貼計畫執行者,主管機關得依附件三之規定,扣減或中止撥發補貼款。

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航)線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之處分者,除該路(航)線受扣款處分外,主管機關應停止該路(航)線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主管機關對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違約基數之路(航)線總數達該業者受補貼路(航)線總數一定比例以上者,應停止辦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請。

前項每一違約基數,指受補貼路(航)線之營運里(浬)程數,與受補貼路(航)線單位里(浬)程合理營運成本乘積之值。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考核所扣減或中止撥發之補貼款,應核給同一年度次一優先順序之申請補貼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