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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111年08月05日)
第 14-1 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項所列受薪資補貼之事業,於補貼期間內,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裁員或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有解散、歇業之情事。違反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