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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111年08月05日)
第 5-1 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申請振興資金貸款,額度已達規定上限,仍有周轉金需求者,得向金融機構申請維持營運資金之融通貸款,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