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111年08月05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對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港口棧埠作業業者、引水人、委託之驗船機構、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經營國內航線之國際郵輪業者,配合執行防疫措施所生費用得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