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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 112年04月17日)
第 4 條
本部對前條第一項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電子票證製作之費用:由本部全額補助。
二、使用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搭乘各類公共運具票價優惠之差額(含票證清分費用):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九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直轄市政府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三、相關票證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改之費用: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全額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九十,但於本部所定時程完成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改者,由本部全額補助。

前項第二款公共運輸通勤月票之票價,不得低於民眾通勤通學搭乘各類公共運具平均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低於百分之三十之票價優惠差額,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相關業者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