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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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 112年05月18日)
第 4 條
受委託者辦理學科或術科檢定業務,應與鐵路機構及交通部鐵道局共同研商訂定檢定方式,必要時得邀集具檢定所需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家學者參與。
受委託者應訂定檢定業務工作計畫書,並報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
交通部鐵道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委託者修正或變更前項檢定業務工作計畫書。